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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位民進黨立委上午召開記者會,力推《反滲透法》立法,盼能納入國會監督機制,並使權責相符,保障人權。立委提醒,台灣近年來遭共諜滲透質與量都有增加趨勢,立法有其必要性;而保防若沒法制化,情治單位「會變怪獸」;立委王定宇更舉例,連前總統馬英九和前陸委會主委王郁琦都不信任自己的首席談判代表,更凸顯相關法案立法的重要性。

綠委也批評,行政院提出《保防法》議題引發「人二復辟」,但這是「稻草人」,懷疑是有心人政治操作,目的是要讓相關立法無法通過,非常不可取。綠委強調,《反滲透法》保防法制化,才能落實國家安全,保障基本人權,並經由國會監督使權責相符。

民進黨立委陳明文、莊瑞雄、羅致政、劉櫂豪、王定宇等人今(12)日上午召開「健全國家情報系統,速立《反滲透法》」記者會,盼法務部與立院努力,能在今年內完成立法。針對相關議題,法務部政務次長陳明堂則回應,沒預設時間與立場,會再處理;至於名稱可再討論。

立委陳明文強調立法的重要性,並駁斥外外界「人二復辟」的不實指控,「站在國會的立場上我們就是要嚴格來監督,在修法過程中如何維護人權,也是未來要審查法案內容時,也必須好好把關,把國家安全做好」。

立委莊瑞雄指出,若按照國安單位估計,中國在台灣的間諜有5千,「到底算不算嚴重?從民眾的驚嚇思考,沒有人會去否認」。

他說,近10幾年來所破獲的(共諜案)幾乎都集中在軍事機構,一般行政機構和軍事機關做比較,為什麼會差這麼多?行政機關到現在6件,我們的政府單位被滲透的是不是就比軍事機關要少?相信大家都會劃下一個疑問。「軍事機構會比較多是因為有一個保防系統」。

莊瑞雄也提到,從2006年到現無工作借錢在涉及間諜被起訴的,包括公務人員和生意人,就有40幾人,中共在台的間諜活動應該只是冰山一角,過去民眾的憂慮和國安單位的評估,「應該是到了整個《反滲透法》要來立法的時間點」

莊瑞雄說,外界或有疑慮「人二復辟」,但過去那是針對威權時代極權總統思想的管考,現在則是針對國家的安全,「透過國會立法才能得到人權保障」。他也提到,若做比較,全世界哪一個先進國家沒有針對保障國家安全來做一個立法管制?「美國、日本、韓國、甚至於中國都有,美國更細,還有《經濟間諜法》,甚至把它聯邦化後還入罪化,也就是刑法化」。

至於名嘴說怎麼這麼巧,要推這法案剛好有「共諜案」?莊瑞雄說,2015年,中美關係也非常緊張,習近平要訪美前夕,連美國司法部都審判好幾個經濟間諜,剛好司法程序走到這地方,「反而陸生共諜案這案子值得社會去反思,我們的國安到底要不要?如果要賦予整個國安更嚴密的確保,唯一只有法制化」,攤在陽光下接受社會監督,避免國安漏洞。

立委羅致政也表示,應看問題本質。《保防法》是被退回的草案,行政院根本不接受,「所以那是個虛的東西,也就是說並不是民進黨版本,不是行政院版本,甚至不是法務部版本,所以那是個假的、虛的東西,這樣的稻草人卻成為國內關注」,也因此忽略問題本質:台灣並不是要不要《反滲透法》、《保防法》,而是需要什麼《保防法》的問題。

羅致政表示,在台灣保防工作、反情報工作一直在進行,有行動有作法卻沒有法律基礎,唯一的法律基礎就是《保防工作作業要點》,是一個行政命令,因此不是要不要的問題,而是需要一個什麼樣的《保防法》或《反滲透法》的問題。

他說,從過去的羅賢哲案、總統府參事案都可看出,中共對我們的滲透質量都逐年增加,「不希望最近草案爭議,讓大家認為兩岸是『西線無戰事』」,還是要回到兩岸的特殊情境和國際社會反情報工作的樣態,「全世界沒有一個國家不在做反情報、反滲透工作」,它是國家安全的一部分,只是如何做可做得更好,「國會的參與和監督是很重要的,不光是行政部門的立法」。

羅致政表示,未來立法希望能確立四個原則:第一是「國家安全」,能真正強化兩岸特殊的情報、反情報工作效率,第二是「基本人權」,任何法律不能違反對人最基本的保障,《保防法》草案裏可能有一些傷害人權的條文,是我們不能接受的,所以才會被退回去;第三是「國會監督」,目前草案版本國會監督機制嚴重不足,修法將會特別強調這部分,最後是「權責相符」,不能給行政單位太大的權力,卻沒有制衡的機制。

羅致政也說,政院退回的《保防法》從來不是定案版本,流出來可能是有人要把它變成政治話題,甚至讓法律不能通過,「政治性的操作相當不可取」。

立委劉櫂豪則舉例說,AIT美國在台辦事處新的辦公大樓將啟用,AIT在台灣的建材、人員都是從美國本土運送過來,「美國政府光是在一個對它沒有敵意的台灣建築自己國家的辦公廳,如此戒慎恐懼,保密資訊和情報安全,可見保防這件事在各國都是非常慎重」,「何況我們對待可能對我們有敵意的中國大陸」?

劉櫂豪說,在鎮小江共諜案中,最高法院法官在判決書中說明,「我國政府和人民缺少敵我意識,許多重要的情報不經意中一點一滴流失,被對岸取獲」,反滲透保守國家安全是必要的事情,但也反對因此侵害人權的基本權益。

立委王定宇則表示,有二個基本事實,現在大家在反對討論的《保防法》一月就被政院退回不接受,所有的批評攻擊,政院是早一步站在一樣的角度去處理,也就是民進黨執政的價值,「不會為了國家安全,犧牲人民的人權,這是不會牴觸的東西」,有人刻意炒作,是以這樣的方式去「阻礙一個類似保防法律的制定,這是我們比較擔憂的」。

「第二個事實是:台灣目前到底有沒有被滲透?不管是5千個共諜,或累積到現在從軍中到學校被滲透的情形,我覺得對台灣所有住在這個島國上的人來講,中共對台灣的情報、滲透工作應該是基本常識,我們都知道有,甚至我們週邊都聽到碰到有這樣的人,這確實是存在,而這會影響到國家安全」,王定宇說。

共諜滲透嚴重!連馬英九、王郁琦都不信任自己的談判代表

接著他舉前總統馬英九和前陸委會主委王郁琦為例,兩人「曾公開質疑自己的首席談判代表,說他洩密、涉及共諜,雖然現在不起訴,無法成案,但就從那個案例來看,就可看出哪怕是前總統馬英九,他的愛將王郁琦,對他們的首席對中國談判的代表,都懷疑他被滲透了,只是拿不出證據」。

王定宇繼續表示,「那個人的名字我都不應該提,因為他不起訴所以就是無罪,但連一個掌握全國情報資料最多的總統,都懷疑自己的談判代表被滲透,就知道我們的國家被滲透到多麼地嚴重!在這麼嚴重的狀況下,我們到底需不需要這樣一個法律」?

王定宇提醒,如果不立法,「我們就延續40、50、60年代這樣,只要誰執政、誰當家,情治單位就是我的武器,因為我沒有法律可以約束我,掌權的人可以利用情況,利用國家安全之名,實際上在破壞政治上的議題,過去發生的『白色恐怖』,就因為要阻止這樣的情形」,因此情治工作、反情報工作應由人民選的國會訂定法律,以法律授權之,然後針對票、證、卷,國會可以建立秘密的監督工作。

「美國曾經發生過胡佛(中情局長指示政治偵防)案,台灣曾發生過從戴笠到到白色恐怖時期,如果情況單位沒法律約束,它會變怪獸,誰執政誰心一橫,連檢察總長都可以去報告監聽內容,還有什麼事是做不出來?所以我們必須立法」,王定宇強調,立法的本身才是進步。

他舉例,美國在2001年通過《愛國者法案》(Patriot Act),相關動作要到法院許可,它有監督機制;德國2002年為了反恐及針對極端種族主義者,也通過一些組織法和外國人法,修改17個法和5個行政命令;韓國也是從「白色恐怖」走過來的,所以它們廢除了朴正熙時期留下的《反共法》,後來另立法4章25條的《國家保安法》以針對北韓的滲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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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女跆拳道國手徐姓女子涉嫌向40人哄騙投資進口水產,宣稱可獲高額紅利,藉此吸金高達新台幣2億8000萬元,檢方昨(17)日發動搜索,向法院聲押徐女獲准。

年約40歲的徐女,畢業於國立體育大學,曾於1998年參加在墨西哥舉行的第5屆世界大學跆拳道錦標賽,並奪下女子組銅牌。檢方調查,徐女自103年起,涉嫌以投資進口水產名義,對逾40名被害人佯稱每月可領取5%至20%不等紅利,一開始徐女正常支付紅利,之後卻要求被害人以換票方式繼續投資。其中1名被害人受到高報酬吸引,與親友一同投資約新台幣8000萬元,由於徐女今年4月起陸續跳票,被害人不堪貸款代辦公司損失慘重,向基隆地檢署提告。

檢方獲報後,派基隆市調查站及基隆市警局第二分局展開蒐證,17日到徐女與共犯住所、公司等地搜索並查扣相關證物,也傳喚5名涉案人到案說明,但徐女否認吸金,辯稱自己也是被害人。訊後檢方認定徐女涉犯銀行法,罪情重大且有串證、逃亡之虞,向院方聲請羈押徐女,基隆地院17日晚間11時裁定徐女收押禁見。

基隆地檢署表示,嫌疑人以古老的「龐氏騙局」,將後來投資者的錢做為快速盈利方式,付給最初投資者,誘使更多人上當,呼籲民眾切勿受到高額利潤吸引,受騙投資,以免財產損失。

工商時報【方明╱台北報導】

信義房屋集團董事長周俊吉為鼓勵員工多生育,自2013年1月起,服務滿一年的同仁生育第2胎(含),每名子女即享有12萬元生育獎勵金。統計2013年至2016年底,共計有290位同仁提出申請,預計將發出3,480萬元生育獎勵金,目前為止已發出1000多萬元。

民間借貸能相信嗎?

在社會上越來越多的民間借貸的出現,同時也越來越多借貸糾紛的出現。民間借貸糾紛增加的速度驚人,也就說明當今社會上有很多的人傾向於民間借貸。那麼多人都選擇民間借貸,是不是民間借貸就很值得信任?假如是很值得信任的,怎麼又會出現那麼多的糾紛? 民間借貸的樣式很多,風險也很大,並不是所有的民間借貸都可以相信,當然也不是所有的民間借貸都是非法經營,在不合法的民間借貸之中,的確會存在極大的風險,最可怕的就是遇到黑社會的高利貸!因此在選擇民間借貸的時候就要很小心,不要輕易相信與一般借貸相去太遠的條件,像是短期可借大額款項、刷卡換現金、票貼放款、保證借到錢、汽機車借款免留車、免擔保免抵押等等,雖然條件聽起來很誘人,但是往往也潛藏著莫大的危機!

民間借貸有什麼好處?

民間借貸相對於銀行貸款具有靈活、簡便、快速、收益率高等幾點優勢。從靈活性來看:簡單地說,民間借貸是債權人和債務人之間的協議借款,沒有銀行內部核准的限制,只要雙方認可,符合法律相關規定,就可以承做,但為確保放款人利益,必須有抵押、公證和擔保;簡便性:流程簡便,手續辦理簡單,需要提交的資料精簡, 不像銀行一樣需要提供許多證明;快速性:這是民間借貸最大的魅力所在!因為手續簡便,借款人通常可以很快就拿到所需款項。

民間借貸的運作流程?

民間借貸運作流程如下:對借貸人進行審核,符合借貸條件,雙方就簽訂借貸契約,在借貸契約書上規定還款的時間、利息、地點,最後就發放貸款。 民間借貸的流程比銀行借貸簡單、便利,因此很受中小企業的歡迎,但是民間借貸的利息通常會比銀行借貸的高,在借貸之前要確定借貸利率。借貸雙方之間簽訂的借貸合約是借貸雙方的證明,也是一個保證,要切記在民間借貸不要忘記簽訂借貸契約書,而且每個細節都要詳細問清楚,絕對不能馬虎!

民間借貸利息的規定?

民間借貸的利息規定法源依據如下:

民法 第 204 條 約定利率逾週年百分之十二者,經一年後,債務人得隨時清償還本。但須於一信用貸款利率比較個月前預告債權人。前項清償之權利,不得以契約除去或限制之。

第 205 條 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二十者,債權人對於超過部分之利息,無請求權。

第 206 條 債權人除前條限定之哪間銀行貸款利息低利息外,不得以折扣或其他方法,巧取利益。

第 207 條 利息不得滾入原本再生利息。但當事人以書面約定,利息遲付逾一年後,經催告而不償還時,債權人得將遲付之利息滾入原本者,依其約定。 前項規定,如商業上另有習慣者,不適用之。

刑法 名稱: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 96 年 01 月 24 日 修正) 第 344 條 乘他人急迫、輕率或無經驗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裁判字號: 27年上第 520 號

要旨: 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條重利罪成立之要件為?乘人急迫、輕率或無經驗,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在第一條件,係指明知他人出於急迫、輕率或無經驗,而利用機會故為貸與,在第二條件,係指就原本利率、時期核算及參酌當地之經濟狀況,較之一般債務之利息,顯有特殊之超額者而言。

此項犯罪,固須對於特定人為之,始能成立。至若明知社會上有因急迫而舉債濟急,及因輕率或無經驗而從事舉債之情形,預定苛刻條件,一俟他人告貸,藉以博取重利為常業者,雖非對於特定人乘機利用,不能謂非對於一般人具有犯罪之概括故意,則其犯有前項法條所載情事,即應論以同法第三百四十五條之罪。

雖然有法律可以依據,但是民間借貸的契約畢竟還是在雙方同意的情況下所成立,利息、期數以及還款條件都是要依照合約來計算,因此還是在簽訂合約的時候就要仔細瞭解,以免後續發生問題,到時候再來處理可就得不償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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